重慶公交墜江13人死2人失聯(lián) 遇難者家屬怎么索賠?

  來源:華商報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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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截至11月1日15時,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現(xiàn)場已找到13名遇難者遺體,身份已全部確認,仍有2人失聯(lián)。關于公交車司機該負什么樣的法律責任、遇難乘客能得到什么樣的賠償?shù)葐栴}也愈發(fā)受到關注

記者從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現(xiàn)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獲悉,截至11月1日15時,已找到13名遇難者遺體,身份已全部確認,仍有2人失聯(lián)。10月31日23時30分左右,在應急管理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指導協(xié)助下,重慶市委、市政府精心組織救援處置,萬州長江二橋墜江公交車被打撈出水。

隨著救援的進行,關于公交車司機該負什么樣的法律責任、遇難乘客能得到什么樣的賠償?shù)葐栴}也愈發(fā)受到關注。為此,華商報記者采訪了多位律師。

問題1:司機是否需要負刑事責任?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律師認為,公交車司機是否構成犯罪,要根據調查結果決定,因墜江原因有幾種可能性。

比如,意外事件:如公交車司機突發(fā)疾病、車子失靈,及其他不可預料、不可抗拒因素。有媒體報道的公交車記載表記載全面,無超速等情況,但這不排除公交車司機突發(fā)病的可能性,如是這種情況,就屬意外事件。根據《刑法》第16條規(guī)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則公交車司機不構成犯罪。

如果公交車司機主觀存在過失,疲勞駕駛、誤操作等,則公交車司機就涉嫌交通肇事罪。

如果公交車司機對行為結果主觀上存在故意,或第三人故意為之,致多人重傷、死亡的,則行為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警部門應對事故全面調查,確定事故原因,以確定責任人的法律責任。"趙良善說,《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就是說,即使公交車司機負事故全部責任,涉嫌刑事犯罪,也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問題2:遇難者家屬可主張哪些賠償?

陜西法智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雷西萍認為,在法律上,司機的過錯,民事責任應由公交車公司來承擔,乘公交車受傷,屬于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她說,根據目前法律的規(guī)定,在違約之訴中,不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而在侵權之訴中是可以的,因此受害者家屬應選擇侵權之訴,并可以主張以下賠償:喪葬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針對精神損害撫慰金這一塊,雷西萍說,這要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經濟賠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操作中,訴訟時,注意該費用應在訴訟請求中明確提出在交強險中優(yōu)先支付,商業(yè)保險中沒有精神損失的賠償項目。

趙良善認為,遇難乘客及其家屬可以生命權、健康權受侵害向公交公司主張侵權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可主張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受害人死亡的,還可主張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

另外,如果對公交車購買了交強險與商業(yè)保險,保險公司應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及保險法相關規(guī)定,予以合理理賠。

問題3:散布不實言論該負啥責任?

事發(fā)后,許多網友一度錯認為是由于小轎車逆行引發(fā)事故。針對小轎車女司機的謾罵、詛咒在網上比比皆是。正當網友情緒沸騰之時,警方通報稱,"系公交客車在行駛中突然越過中心實線,撞擊對向正常行駛的小轎車后沖上路沿,撞斷護欄,墜入江中。"許多網友均表示錯怪了小轎車駕駛員。

那么,網絡媒體或個人傳播不實言論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陜西豐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朱長江認為,《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外,《刑法》第246條規(guī)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因此,捏造虛假信息進行宣傳給女司機造成損害的,根據具體情節(jié)承擔相應民事侵權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趙良善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是指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及第二條規(guī)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shù)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fā)次數(shù)達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他認為,網絡媒體及個人散發(fā)的女司機不實輿論的行為可能涉嫌誹謗罪。

"每當事故發(fā)生,總有許多謠言",雷西萍說,這次事故,有人早早給轎車司機貼上女司機標簽,卻忽略了她也可能是受害者。"在真相調查公布之前,希望大家不傳謠,不信謠!"

對于以上的種種分析,多位律師均表示是基于目前的通報情況,但通報只是初步調查,最終結果還需要等待官方消息。

(編輯:愛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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