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浙江溫州鹿城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接到一起舉報。舉報人陳女士反映,自己購進了一批進口瘦身果蔬飲料打算代理銷售,可是送給朋友黃女士試喝后不久,黃女士就出現了頭暈、胸悶、全身無力等一系列不良反應。這究竟是怎么回事?
"純天然""無副作用" 這款瘦身產品真有這么神奇?
陳女士告訴記者,這款瘦身果蔬粉是她在一個微信名為"馨丹"的朋友圈中看到的。介紹中宣稱這款果蔬粉為"馬來西亞原裝進口,由百分之百純天然草本和植物原料制成,無副作用",而且"不用節(jié)食,連續(xù)喝一個月就能輕松減重十幾斤"。
陳女士:她說減肥效果非常好,沒有任何的不良反應,還是原裝進口的,所有的證件都是齊全的。
通過微信聯(lián)系上賣家后,雙方簽訂了一份代理購銷合同。因為涉及進口食品,合同中除了約定好價格和購銷數量之外,陳女士還要求賣家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質量標準要求并提供合法手續(xù)。"但是賣家卻遲遲沒有給陳女士相關憑證。
陳女士:證件遲遲不到位,我心里就害怕了,于是我就報案了。
沒有中文標識 屬于禁止流通食品
既然是天然果蔬飲料,黃女士喝完后為什么會出現一系列不良反應?承諾馬來西亞原裝進口,卻一直見不到報關單、衛(wèi)生證書等進口憑證。接到舉報后,市場監(jiān)管人員首先對涉案的這批果蔬粉進行了初步查驗。
溫州市鹿城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 程賢文:它所有包裝都是外文的,沒有任何中文標識。國家食品安全法要求,如果是進口食品必須要標明中文標簽,包括名稱、進口商。所以說,它這個產品一看就是屬于一個禁止在市場上流通的食品。
宣稱純天然 檢測含有違禁藥物
隨后,市場監(jiān)管人員隨即對這批貨物進行了抽樣送檢,結果三種口味的瘦身果蔬粉中,有兩種被檢出含有違禁藥物成分西布曲明。
市場監(jiān)管人員告訴記者,所謂純天然果蔬飲料,減肥效果之所以如此明顯,竟然是因為添加了違禁藥。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飲用,可能會對身體健康造成不可逆的傷害。
西布曲明 國家嚴禁生產銷售使用
西布曲明是一種中樞神經抑制劑,可通過抑制食欲達到減肥的效果,曾在醫(yī)學上主要用于輔助治療肥胖癥。但是作為藥物上市后,衛(wèi)生部門監(jiān)測發(fā)現,相當一部分患者服用后出現了口干、頭暈、血壓升高、心跳過速等一系列不良反應,嚴重者還出現了心腦血管中風、肝腎功能損害。
由于使用減肥輔助治療藥物西布曲明可能增加嚴重心血管風險,減肥治療的風險大于效益,2010年10月,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決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劑和原料藥在中國生產、銷售和使用。
追查貨源 抓獲主要嫌疑人
溫州市鹿城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隨后聯(lián)系了當地公安部門,辦案人員在調取了物流和轉賬信息之后發(fā)現,這批所謂馬來西亞原裝進口果蔬粉的發(fā)貨地并不是馬來西亞,而是浙江臺州。根據線索,辦案人員找了發(fā)貨人張某的住處,并在張某家的車庫查獲了涉案的索拉牌果蔬粉3萬多條。
除此之外,辦案人員在現場還發(fā)現了一款標稱BCD juice的新品牌果蔬粉。這個BCD juice也是由三種口味組成,除了成品果蔬粉之外,現場還存放有大量標稱BCD juice牌包裝盒和包裝袋。
辦案人員對現場查獲的6種果蔬粉分別進行了抽樣送檢。結果,不僅涉案的索拉牌果蔬粉被檢測出西布曲明,標稱BCD juice品牌的兩種口味果蔬粉也被檢出含有違禁藥西布曲明。
通過微信銷售 銷往十幾個省市
辦案人員調查發(fā)現,犯罪嫌疑人張某、許某夫妻二人以400到500元的價格通過非法渠道從馬來西亞購進添加有禁藥的散裝果蔬粉,其中一部分加貼索拉標簽,以540到800元不等的價格批發(fā)給溫州下家,每套賺取差價100到300元不等;剩下的部分委托國內印刷廠印制標有BCD juice品牌的包裝,在其一樓倉庫內進行分裝、塑封后組成三件套成品,最終通過微信以1800到2500元不等的價格銷售到消費者手中,保守計算每套直接獲利在千元以上,短短一年半時間內累計銷售額達兩千余萬元。
從公安部門調取的銷售記錄來看,涉案果蔬粉涉及的銷售地域多達十幾個省市和自治區(qū),除了北京、上海、浙江和廣東等地消費者購買頻繁之外,這些非法添加了禁藥的果蔬粉最遠還被銷往黑龍江、貴州和甘肅等地。
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 兩人被批捕
經調查,犯罪嫌疑人張某、許某因為掌握貨源,不到三年時間非法獲利已經接近500萬元。目前張某、許某二人因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對于非法瘦身果蔬產品的具體來源和流向,公安和市場監(jiān)管部門正在進一步追查當中。
法律專家:平臺應履行相應管理責任
近年來,移動社交媒體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微商隨之興起并迅速得到發(fā)展。今年1月1日起,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朋友圈代理、微商等個人經營者被正式納入到電子商務經營者管理范疇。電子商務法第十條明確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法律專家同時強調,微信等電子商務平臺作為規(guī)則的設計者和維護者,對于接入其平臺的微商等經營者應履行相應的管理責任。
平臺提示:用戶注意辨別朋友圈信息的真實性
對于利用個人微信號進行商業(yè)營銷的行為,微信方面表示一直不鼓勵。對于用戶舉報較多、涉及銷售假貨、詐騙和商業(yè)侵權的個人微信號,微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用戶協(xié)議進行處理,包括凍結、永久封停等。同時,也提醒廣大用戶注意辨別朋友圈中相關信息的真實性,保護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編輯:鳴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