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查詢商家資質為何頻遇障礙?

  來源:工人日報本報記者 盧越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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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的調查顯示,一些外賣平臺對消費者查詢商家資質設置障礙。外賣平臺解釋稱,多次查詢觸發(fā)了“反爬蟲”技術,導致在一定時間段內無法再次查詢。業(yè)內人士認為,“反爬蟲”策略不是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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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的調查顯示,一些外賣平臺對消費者查詢商家資質設置障礙。外賣平臺解釋稱,多次查詢觸發(fā)了“反爬蟲”技術,導致在一定時間段內無法再次查詢。業(yè)內人士認為,“反爬蟲”策略不是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理由。

消費者查詢電商資質,卻被平臺提示“出錯啦”。這是怎么回事?

平臺對消費者查看商家資質設置障礙是否違反法定的公示義務,現行法律法規(guī)存在一定的解釋空間。當網絡信息安全和知情權發(fā)生沖突時,有關部門該如何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查看商家資質“花式”受阻

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fā)布了一批公益訴訟檢察聽證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查詢資質受阻”案件。

2020年3月,江蘇消費者許先生發(fā)現,疫情期間,很多人在家點外賣,但一些線上的賣家資質不全。有些平臺上的店鋪只有一個營業(yè)執(zhí)照,還有的店鋪執(zhí)照上寫著銷售初級農產品,但卻賣經過加工的食品。

還有消費者反映,登錄某外賣平臺查看網餐店鋪資質需要輸入手機號碼,填寫手機驗證碼。有的商家雖然不要求輸入手機號碼,但是消費者多次點擊查看店鋪資質后,手機號碼就被收錄到平臺黑名單,不能再繼續(xù)查看和下單。

根據相關規(guī)定,平臺審查并公示商家資質是法定義務,平臺須為消費者提供便捷的查詢手段。

外賣平臺對消費者查詢商家資質設置障礙,這一問題引起了檢察機關的關注。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人員對住所地在北京的電子商務平臺進行了摸排,并立案調查。

調查發(fā)現,有的經營者在小程序中沒有公示營業(yè)執(zhí)照及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有的經營者雖然在食品銷售頁面“服務”一欄中標明“資質保障”,但“查看詳情”鏈接無法點開;有的食品經營者資質公示不清晰、識別度低;有的資質信息上傳雜亂,增加了消費者的識別難度。

調查還發(fā)現,進入某平臺內食品經營者頁面,點擊查看商家資質,查看幾個商家后即出現“出錯啦,稍后再試試吧”的提示。

設置查詢障礙是否違反公示義務

如果不具有食品銷售資質的商家通過平臺銷售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而消費者事先無法在平臺查詢到商家是否具有資質,這不僅容易對消費者知情權和“舌尖安全”帶來危害,也不利于維護電子商務經營秩序和市場管理秩序。

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在對“查詢資質受阻”案進行公益訴訟立案后,于2020年6月5日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發(fā)出檢察建議。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部署開展了為期1個月的網絡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對檢察建議書中指出的資質信息未公示、公示不清晰、識別度低等問題進行了查處,督促平臺加強整改。

不過,電子商務平臺對消費者查看經營者資質設置障礙,這是否違反了法定的資質公示義務,現行法律法規(guī)存在一定的解釋空間,市場監(jiān)管部門在這一點上也存在意見分歧。

市場監(jiān)管部門在回復檢察建議的函中表示,對“證照查詢設置障礙”問題進行了核查。經其核查,短時間內多次點擊查看相關平臺內的商家資質,提示“出錯了,稍后再試”,是平臺對疑似爬取數據的設備及賬戶進行了訪問限制,而非阻礙消費者查看資質信息;平臺為了保護商家信息安全,對疑似爬取數據的設備及賬戶實行訪問限制。承辦檢察官與市場監(jiān)管部門進行溝通,市場監(jiān)管部門希望對該問題在執(zhí)法依據和標準上進一步厘清。

“反爬蟲”不是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理由

一邊是網絡信息安全,一邊是消費者知情權。兩者發(fā)生沖突時,該怎么辦?這是促進互聯(lián)網領域新業(yè)態(tài)規(guī)范健康發(fā)展要面對并解決的問題。

2020年10月16日,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對“查詢資質受阻”案進行檢察公開聽證,邀請了行政機關、涉案企業(yè)參加聽證,相關領域專家和人大代表、人民監(jiān)督員擔任聽證員。

聽證會上,涉事平臺有關負責人解釋稱,設置查詢障礙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經營者資質信息安全,防止被他人利用“爬蟲”技術爬取;多次查詢觸發(fā)了“反爬蟲”技術,導致在一定時間段內無法再次查詢。平臺可以通過開放白名單的方式,滿足監(jiān)管部門查看資質需求。

“現有資質查詢障礙問題是由于技術不成熟而產生的誤判,導致消費者無法全面了解證照信息?!笔袌霰O(jiān)管部門有關人士表示,針對平臺設置查詢障礙問題,在執(zhí)法實踐中如何認定爭議比較大。一種意見認為設置障礙違反了公示義務,應該處罰。另一種意見認為,僅僅以設置查詢障礙就認定未公示,欠妥。

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lián)網法治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劉曉春在聽證意見中指出:“公示必須要確保能夠從實質上保護消費者知情權。企業(yè)可以設置更有效的‘反爬蟲’策略?!北本┳o憲律師事務所主任衛(wèi)愛民認為:“技術問題不能構成有關行政部門的執(zhí)法障礙,應當認定企業(yè)沒有盡到公示責任?!薄盎ヂ?lián)網企業(yè)應當具有更強的社會責任。行政機關在執(zhí)法時應嚴格執(zhí)法,也要注重法律基本價值的實現。”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檢察技術管理處處長趙憲偉則從技術發(fā)展的角度給出看法。他認為,“反爬蟲”策略不是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理由,企業(yè)可以考慮通過設置復雜驗證碼(或手機驗證碼)、提高大數據算法功能、設立黑名單等方式,提高分辨真實消費者與“數據爬蟲機器人”的技術能力,平衡消費者權益和系統(tǒng)安全之間的關系。

檢察院采納了聽證員的意見,建議有關行政部門督促涉案企業(yè)進行技術整改。涉案平臺企業(yè)最后通過對產品進行技術升級,確保了消費者的正當查詢需求。

(編輯: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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