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7月2日消息(總臺中國之聲記者管昕)近日,湖南省瀏陽市公安局破獲一起生產銷售假冒“特供”白酒案,目前多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檢察機關批捕。假酒打著“內部特供”的旗號,竟然進入了市場,擺在了商店的貨架上。
類似案件并非個例。實際上,早在十年前,國家相關部門就曾發(fā)出通知,要求酒類企業(yè)不準生產標注有“特供”“專供”“專用”“特制”等字樣的白酒。但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市場上仍有一些打著“特供”“專供”等旗號的假冒酒品。
今年上半年,湖南瀏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在例行檢查中,從鐘某經營的小店內查獲10件疑似假瀏陽河酒。經專業(yè)人員鑒定,該酒確系假冒。公安機關介入后,發(fā)現(xiàn)案情重大,這家售假的小店只是一個很小的終端。
承辦此案的瀏陽市鎮(zhèn)頭派出所所長李興佳說:“根據這一個線索,循線深挖,就找到了生產瀏陽河假酒的地方,包括具體來整體經銷的犯罪嫌疑人叫毛某。這個毛某是以前瀏陽河酒廠的老員工,他還是有一些渠道可以拿到商標。他也知道在市場上,消費者對瀏陽河以前的老酒,包括內部特供酒,還是比較喜歡?!?
警方縝密偵查一個多月,精準掌握了一個制售假冒瀏陽河酒的網絡及各個關鍵節(jié)點的人員。該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毛某在2019年從山東和湖南岳陽等地找到酒瓶、標簽、外包裝箱的供應商,并找到一家倒閉酒廠,利用酒廠的車間和設備生產、灌裝、包裝白酒。酒瓶和外包裝箱上打著“內部特供”“限量供應”等標注的假瀏陽河酒對外銷售。
李興佳說,犯罪嫌疑人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李興佳介紹:“除了打內部特供的名號之外,他還偽造了一個生產日期是2007年,就是說這是一個存放很多年的‘內部特供’的老品牌,來進行假酒的生產,他們又在山東、廣西、浙江,下單做酒的酒瓶、紙箱、商標。完全沒有經過授權,是違法的產品。”
早在2020年1月,湖南瀏陽河酒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就曾專門發(fā)表聲明:市場上流通的所謂“瀏陽河50周年內部特供”等白酒均為假冒偽劣侵權產品。
而毛某經過包裝,未經任何授權的假酒搖身一變,成為“特供瀏陽河酒”,擺在了商店的貨架上。原本酒體8元一斤,毛某按150元每箱(每箱6瓶)出售,終端價格則更高。李興佳說,實際上,瀏陽河酒業(yè)根本沒有這個產品。
李興佳說:“沒有內部特供的產品。他們可能跟一些客戶會有定制的酒,但毛某做的這一款是完全假冒的。我們總共抓捕了6個人,現(xiàn)在是有2個取保候審,4個批捕了。”
根據媒體報道,前段時間,重慶市武隆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披露了一起特大制售特供假酒案,挖出“特供”假酒肆意流通的社會問題和利用商業(yè)調查App精準推銷等新型犯罪手段。
北京警方也曾打掉一個制售假酒團伙,嫌疑人從外省購買包裝材料,躲在北京某郊區(qū)鄉(xiāng)村一處偏遠的自建房里制假。這些銷售時賣到上千元的所謂“專特供酒”,灌裝的只是每斤20元左右的散酒。
“特供”“專供”商品曾一度存在,但早在2013年,國家相關部門聯(lián)合發(fā)出通知,嚴禁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yè)單位使用、自行或授權制售冠以“特供”“專供”等標識的物品。同年12月,原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下發(fā)通知,要求酒類企業(yè)不準生產標注有“特供”“專供”“專用”“特制”“特需”等字樣的白酒。2020年、2022年,國家相關部門均有相關通告發(fā)布。但打著“特供”“專供”等旗號的酒品仍然存在。
昨天,記者在某知名網購平臺上搜索關鍵詞“內部招待酒”,一款打著“茅臺集團內供酒”招牌的網店吸引了記者的注意。這款酒包裝上印著內部特供,不得外銷,落款為貴州茅臺酒廠(集團)勞動服務公司供應。
店主說:“199元一箱6瓶的,這種是擦邊球的,要不然也不會這么便宜的。好面子,兜里錢也不多,可以搞點試一下。”
店主直言不諱地說,他有十多款外包裝的商標可以貼。
記者:“只能貼茅臺集團的內供酒嗎?還能貼其他的嗎?”
店主:“我有很多款,比如說世博會,1935都有的,有十幾款的。如果有需要別的酒,也可以加微信詳談。我這邊有茅臺,就是仿的那種,長得一模一樣。你可以過機掃碼,都是正品的那種。如果拿去招待用,比較劃算,也就幾百塊錢一瓶,客戶就算他偷偷拿去掃個碼,掃出來也是正品,拿去招待用是絕對可以的?!?
煙酒行業(yè)的業(yè)內人士告訴記者,現(xiàn)在貼牌的內供酒已不敢公開售賣,銷售渠道比較隱蔽,主要在小范圍內流通。
業(yè)內人士介紹:“現(xiàn)在特供酒市場上少了,不在市場賣,不零售,查起來就很困難。畢竟是小作坊生產的酒,衛(wèi)生啥的可能都達不到標準。價格比如說50元生產的酒,肯定都能賣200多、300多,最低翻一倍或者翻兩倍價格?!?
北京市地石律師事務所律師竇冬辰表示,以假酒冒充“特供”“專供”酒,其行為不僅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同時也構成商標權的侵權。
竇冬辰說:“這類行為之所以仍然屢禁不止,其根源在于監(jiān)管的力度不足,行為人的違法成本較低。比如說,十次銷售行為,其中可能也就一次銷售行為被查處。處罰的金額相比于違法所獲得的利益也是微乎其微的。在這種情況下,商家或者造假者自然會選擇鋌而走險。而作為消費者,要選擇在正規(guī)渠道購買白酒,不要輕易購買那些明顯低于市場價的所謂的‘特供酒’?!?
(編輯:鳴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