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8日發(fā)布,明確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有關罪名的理解以及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適用等,依法懲處危害稅收征管犯罪。
其中,司法解釋首次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為逃稅的手段明確列舉,為司法機關今后辦理此類案件提供了確切的依據(jù)。司法解釋規(guī)定,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以簽訂“陰陽合同”等形式隱匿或者以他人名義分解收入、財產(chǎn)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欺騙、隱瞞手段”。
(編輯: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