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車”出事故責任如何劃分?最高法發(fā)布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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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12月2日電(中青報·中青網(wǎng)記者 劉言)今天是全國交通安全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5個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以充分發(fā)揮典型案例宣傳教育和示范引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12月2日電(中青報·中青網(wǎng)記者 劉言)今天是全國交通安全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5個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以充分發(fā)揮典型案例宣傳教育和示范引領作用,引導各方增強交通安全責任意識。

中青報·中青網(wǎng)記者注意到,今天發(fā)布的案例中,有一起“搭便車”引發(fā)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人民法院準確適用法律,就“搭便車”中產(chǎn)生的事故損失在駕駛人、乘車人間合理分配,一方面體現(xiàn)了對“好意同乘”的肯定和維護,另一方面也督促駕駛人同樣強化責任觀念。

案情顯示,顧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與劉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劉某及其搭乘人顏某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顧某、劉某負事故同等責任,顏某無事故責任。顧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顏某訴至法院,請求劉某、顧某、某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合計22萬余元。

審理法院認為,劉某無償搭載顏某屬于“好意同乘”行為。劉某作為車輛駕駛人,對搭乘人顏某負有安全方面的注意義務。民法典規(guī)定,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據(jù)此,由于并無證據(jù)證明劉某對事故的發(fā)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因此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

本案中,顏某的損失共計159899元,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顏某140965元;其余18934元,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保險范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50%)賠償9467元;劉某應按照事故責任比例(50%)賠償9467元,但因其系無償搭載顏某且無故意或重大過失,應當減輕劉某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酌定劉某承擔其中30%部分的賠償責任,賠償顏某5680元。

最高法在分析該案的典型意義時表示,“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車”,是指駕駛人出于善意無償?shù)匮埢蛟试S他人搭乘自己車輛的非營運行為,“好意同乘”作為助人為樂的善意利他行為,對于促進形成互助友愛社會風尚具有積極意義,也符合綠色低碳出行方式的要求,還有利于緩解公共交通壓力,降低出行成本。本案判決依法合理認定“好意同乘”情形下車輛駕駛人的責任,既合理分配搭乘人損失,也有助于督促駕駛人切實負起責任和安全駕駛車輛。

(編輯: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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