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房屋歸一方 房貸還要共同承擔嗎?

  來源:人民法院報陸瑩 胡盛賦202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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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夫妻雙方共同向銀行貸款買房,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為其提供擔保。后雙方離婚,并約定房屋和房貸都歸男方,結果男方未按約還貸,導致銀行劃扣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的保證金,房地產開發(fā)

夫妻雙方共同向銀行貸款買房,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為其提供擔保。后雙方離婚,并約定房屋和房貸都歸男方,結果男方未按約還貸,導致銀行劃扣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的保證金,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要求兩人共同償還債務。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貴港市港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追償權糾紛案。

小琪和小健兩人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在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購買了一套房屋,支付首付后,兩人就剩余房款向銀行申請貸款支付。后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和小琪、小健簽訂補充協(xié)議,承諾對貸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但夫妻兩人收到貸款后,未能依約向銀行按時還款,致使銀行從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的保證金專用賬戶中先后累計劃扣76萬元。

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認為,小琪和小健二人未依約還貸,導致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已構成違約,應承擔支付違約金并賠償損失的責任,遂將二人共同告上法院。

小琪辯稱,自己和小健已經在2021年3月辦理了離婚手續(xù),且雙方協(xié)議離婚后房屋歸小健所有,房貸也由小健支付,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產生的損失是因小健未按時還貸導致的,應由小健償還損失,債務與自己無關。

港北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房屋是小琪和小健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用夫妻共同存款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故該房產產生的按揭貸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兩人共同償還。雖然小琪與小健已經離婚,并協(xié)議約定房產歸小健所有、貸款由小健償還,但離婚協(xié)議屬于小琪和小健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更不能以離婚為由逃避婚姻存續(xù)期間夫妻的共同債務。

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作為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依法有權向被告小琪、小健追償,二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償還代付款項,已構成違約,法院依法判決二被告向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償還代付款76萬元及違約金。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夫妻之間的約定對第三人無約束力

夫妻共同貸款購買的房屋,其債務是雙方的共同責任。這意味著,即使離婚協(xié)議上寫明房貸由某一方承擔,但這只是夫妻之間的約定,并不對第三人產生約束力。在負有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下,即使離婚,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夫妻雙方都有可能需要承擔償還責任。

本案中,小琪和小健在婚姻存續(xù)期間貸款買房,貸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不因雙方是否離婚而改變,即使小琪和小健的離婚協(xié)議約定案涉房屋歸小健所有,房屋債務均由小健一人承擔,但是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仍有權向小琪和小健主張權利;而小琪可以在承擔還款責任后,按照離婚協(xié)議向小健進行追償。

(編輯:月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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