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30新政"后購入的二手公寓能否賣給個人?12日廣州市住建委明確,2017年3月30日后個人購買的商服類物業(yè),可轉讓給單位,也可轉讓給個人,但須取得不動產證滿2年方可再次轉讓。
近日,網(wǎng)上流傳一份名為《廣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文件》的文件,內文稱"2017年3月30日后個人購買的商服類物業(yè),須取得不動產證滿2年方可再次轉讓,可轉讓給單位,也可轉讓給個人。"
對于330新政后個人購買的公寓能否賣給個人的問題,廣州市住建委12日晚回應指:廣州市3月30日發(fā)布的《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穗府辦函〔2017〕65號)第三條第(三)款第二項規(guī)定"本通知施行之前,已購買的商服類物業(yè)可轉讓給法人單位、也可轉讓給個人;個人取得不動產證滿2年后方可再次轉讓。"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據(jù)此在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穗登記[2017]34號)上明確"2017年3月30日后個人購買的商服類物業(yè),須取得不動產證滿2年方可再次轉讓,可轉讓給單位,也可轉讓給個人"。屬于政策本意在執(zhí)行層面的具體辦事細則,并無歧義。
也就是說,330新政后個人購入的公寓,可以轉讓給單位或個人,但須取得不動產證滿2年方可再次轉讓;但法人單位購入的公寓,再次轉讓時也只能出售給法人單位。
(編輯:愛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