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穿越南京南站軌道被軋死案宣判:駁回家屬80萬索賠訴訟

  來源:觀察者網(wǎng)201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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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備受社會公眾廣泛關注的“旅客穿越鐵道被擠壓致死案”7月13日在南京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宣判,家屬索賠80萬的請求遭法院駁回。

【觀察者網(wǎng)綜合報道】備受社會公眾廣泛關注的“旅客穿越鐵道被擠壓致死案”7月13日在南京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宣判,家屬索賠80萬的請求遭法院駁回。

 2017年3月26日,在南京南站,一男子跳下站臺欲翻越軌道,結果被疾馳而來的列車擠壓致死。事情發(fā)生后,死者家屬將中國鐵路局上海集團有限公司以及南京站告上法庭,并提出索賠80余萬元的要求。

  據(jù)@南京V法院 7月13日消息,2018年7月13日開庭審判后,南京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宣判,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3月26日,楊某持票乘坐G7248次列車由蘇州至南京南站,該次列車于15時22分到達。15時43分,D3026次旅客列車沿21站臺以約37公里/小時的速度駛入車站。楊某在列車駛近時,由22站臺躍下并進入軌道線路,橫穿線路奔向21站臺。站臺值班的車站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后向楊某大聲示警。列車值乘司機發(fā)現(xiàn)有人躍下站臺,立即采取緊急制動措施并鳴笛示警,數(shù)據(jù)顯示,列車速度急速下降。楊某橫向穿越軌道,在列車車頭前,努力向21站臺攀爬,未能成功爬上站臺。另查明,楊某不持有當日D3026車票。

  事發(fā)后,死者父母將中國鐵路上海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鐵路上海局集團有限公司南京站告上法庭,以列車司機沒有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鐵路未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的義務為由,訴請其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告是否已經(jīng)充分履行了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在事故發(fā)生后的處置是否及時、得當;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楊某在事故發(fā)生之前,所處區(qū)域較為寬敞,在站臺滯留時無任何異常舉動,也未向鐵路工作人員求助,其躍下站臺,事發(fā)突然,并無前兆。站臺值班人員在發(fā)現(xiàn)有人橫穿線路后,奔跑過去并進行喝止。本案情況屬突發(fā)事件,無法預見并提前阻止。在地面有警示標識、站臺有廣播提示、站臺側面有提示、站臺有人值班的情況下,車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與警示的義務。

  關于在事故發(fā)生后的處置是否及時、得當?shù)膯栴},法院認為,事發(fā)時列車及時采取了剎車(緊急制動)措施,事故現(xiàn)場示意圖顯示,受害人背包及手機位于合寧高鐵K304+128米處,機車停車于合寧高鐵K304+163米處,距正常機車停車位93米。當次列車自重及載客重量質(zhì)量約為400噸,質(zhì)量巨大,慣性大。楊某躍下站臺,橫穿線路時,其距列車車頭僅有幾米,司機采取緊急制動措施將時速30余公里的列車向前行駛35米后完全停穩(wěn),屬合理距離。事故發(fā)生后,15時44分,南京市急救中心接到車站工作人員電話,“120”急救于16時05分到達。15時45分,南京鐵路公安處南京南站派出所接到南京南站工作人員報警,并于15時49分到達處警。民警于15時53分撥打“119”消防電話,消防人員于16明09分到達現(xiàn)場并開始制定破拆方案,于17時50分將楊某移出站臺。故被告在事故發(fā)生后,已盡其所能,所采取的應急救助措施并無不當。

  對于被告應否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楊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受過高等教育,具備預測損害發(fā)生的能力,對于損害結果也具備預防和控制能力,其只要遵守相關規(guī)則,就不致發(fā)生本次事故。車站已采取了充分的警示與安保措施,并給予了行人在車站內(nèi)的各項通行權利。因此,楊某未經(jīng)許可、不顧警示擅自闖入危險區(qū)域,事實上對自身生命健康受到損害是一種漠視和放任。

  綜上,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編輯: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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